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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要目
来源:扑克王客服在线    发布时间:2025-04-06 16:08:02
产品描述: 内容提要:海河流域和渤海海域环境治理多元参与及协调机制的匮乏,使区域间环境治理呈现碎片化、分散化的特征,难以满足环境整体性、系统性要求,而信息公开和利益平衡制度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多元协同治理的难度。适应性理论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有助于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借鉴适应性理论的核心理念,强化区域间环境立法协同,构建跨区域多中心协商机制,建立多元参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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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要目

  内容提要:海河流域和渤海海域环境治理多元参与及协调机制的匮乏,使区域间环境治理呈现碎片化、分散化的特征,难以满足环境整体性、系统性要求,而信息公开和利益平衡制度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多元协同治理的难度。适应性理论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有助于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借鉴适应性理论的核心理念,强化区域间环境立法协同,构建跨区域多中心协商机制,建立多元参与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协调多方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学习,增强治理结构的动态调整能力,以提升多元化环境治理的科学性、灵活性和透明度,实现海河流域和渤海海域环境协同治理的长效性、适应性。

  内容提要:生活环境,是每个生活居住在城、镇和村庄的老百姓,能自由、免费、非排他性使用(享用)的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因素的总和。中国是较早在《宪法》中规定对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平行保护的国家。除普遍适用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的法律外,生活环境保护法主要指人为环境保护法、文化遗留益物保护法,如文物古迹保护法、城乡公园保护法、城乡道路保护法,以及其他城乡共用(共享)空间、地面、场所和设施保护法。公众共用是城乡共用物的基本属性,公众共用城乡共用物是生活环境的法治原则,有关共用城乡共用物的法律和法规是生活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将城乡生活环境混同为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是淡化生活环境保护的一个原因。

  内容提要:近代以来,医学界对成瘾的生理机制极感兴趣,许多人将其视为一种可以纯粹通过药物治愈的病理现象。20世纪30年代,北平协和医学院的解剖学教授马文昭在细胞学实验中发现,可导致细胞内磷脂类结构减少,提出服用蛋黄素的戒毒方法。很快,在国民政府禁烟运动的推动下,马文昭的戒烟法通过临床验证,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标榜的官方戒烟法。对此,国际联盟及其成员国家和地区开展大规模的试验。然而,这种药物戒毒法与更全面的药物—社会—心理综合的戒毒法相矛盾,忽视了吸毒现象背后的精神、经济和社会因素。因此,尽管蛋黄素戒烟法在印度获得成功,但未获得国际联盟和国际学界的广泛认可,最终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

  内容提要:基础理论是每一个学科的基石,基础理论的核心是学科的基础原理和逻辑。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是探究和阐明其基础原理和逻辑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方面,其基础理论存在供给短缺以及碎片化的现象,这种情形的存在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自主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形塑既受制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实体基础理论,也受制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程度。只有充分反映和体现民事实体法精神和民事实体基础理论原旨,并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精神的基础理论,才能成为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石;只有做到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有效互动,才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基础理论体系。针对目前对基础理论及其研究的不足,应当改变重制度、技术,轻基础理论的观念,加大对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改进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继续深化对国外基础理论的研究,树立正确的研究理念,从而丰富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式现代化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由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实体规范所规定,作为一项私法请求权,其以程序性法律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是诉讼费用法定债权的主要权能。在完整的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呈现出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附解除条件的请求权与无限制条件的请求权前后相继的三种权利形态。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相关规则,当事人行使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法定范围限于反映公共司法成本的裁判费用,诉讼费用裁判程序亦表现为强职权性的单阶构造。鉴于此,立法层面应考虑优化私人诉讼成本的补偿机制,将裁判外费用纳入诉讼费用的法定范围;同时增设诉讼费用额确定程序,为当事人行使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参与诉讼费用裁判的形成过程提供适当的程序载体。

  关键词: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诉讼费用负担裁判;裁判外费用;诉讼费用额确定程序

  内容提要:“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以保代执”的做法异化了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出现使得保全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措施,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的人能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赔偿,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比例却居高不下,进一步纵容了保全申请的任意。诉讼保全不再是一种为了判决实现而设置的保障措施,而是成为了人人可通过以满足私人目的的工具。为避免法律工具主义给法治建设带来危害,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诉讼保全成为影响营商环境的负面因素,我们应当坚守那些已形成共识的基本规则和原理。

  内容提要:我国解决家事纠纷的程序一直附随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随着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一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难以满足家事纠纷的解决需求,故而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后,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尽快制定家事诉讼法。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既可以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典,也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化的进程中将家事诉讼作为其中一编予以安置。从立法的结构和内容上看,家事诉讼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对家事案件进行统合立法,并就家事诉讼、非讼、调解、执行等分别妥为建构。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理论上对证明责任制度重要性的质疑与怀疑论慢慢的出现,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流行着万能证明评价法、具体举证责任论、案件事实认定二分法及真伪不明时不适用法律说等诸多“前现代”的裁判方法,这些针对事实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均非现代证明责任方法。这也表明我们此前的理论继受有几率存在囫囵吞枣并导致消化不良。从学说发展史来看,证明责任现代化在于证明责任作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方法迭代发展并最终取得了独立于一般法律方法论的地位。在当今,证明责任方法与证明责任规范仍具有无法替代的独特性。现代证明责任制度已成为司法现代化系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潜移默化贯彻在现代司法思维与审判方法中。中国民事司法现代化之路不可回避要继续建构与完善证明责任制度。

  内容提要: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民事纠纷因证明困难而陷入真伪不明,德国法在以证明责任为基础的诉讼证明框架下进行实体、程序以及判例法层面证明减轻,法官根据临时心证进行主观证明责任转移。反观我国仅在民事程序法层面借鉴了德国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塑造了诉讼证明制度,既未能厘清诸如法律推定、证明妨碍、表见证明、证明标准降低等概念本质,也不能把这些证明减轻方法与实体法要件、事由充分协同、融合起来并限定在证据评价领域。司法实务上又过度依赖证明标准,把最终裁判证明标准之高度盖然性“法定化”,迫使法官对动态的主观证明责任以临时心证之“初步证明”调整。未来,我国仍应以德国法为鉴,在实体与程序法协同下把证明减轻限定在证据评价领域,以内心确信为证明标准,无需把主观证明责任置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之外寻求证明减轻的依据。

  内容提要:积极释明在诉讼实务中日渐式微的现象值得认认真真地对待。透视释明制度背后的权威逻辑,《证据规定》第35条的废弃理由难以成立。一方面,法官的积极释明属于实践权威范畴,其本身未曾许诺释明内容无误,也不会因法官偶尔的犯错造成法官释明指令权威正当性的丧失,法官积极释明错误不可接受的批评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法官的积极释明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自治空间,只是对当事人理性能力的补足,本质上促进了而非替代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法官积极释明有违中立性的质疑得以消解。法官积极释明有其必须存在的制度理由,建基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能够富有效率地型塑案件实体,但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这种矫正是法律体系融贯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释明作为“法理型”权威的来源。

  内容提要:为实现原告在实体法上的择一性权利设计对应的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发挥私权保障功能的内在要求。我国既有的共同诉讼制度与第三人制度均无法为此提供周延的解释论方案,必须从立法论视角探索法律上不能并存之诉的主观合并范式。该制度旨在防止形成原告两诉均胜或均败的矛盾裁判,并应规避由此对被告造成的制度负外部性。为此,针对一审程序,依原告之申请,法院应对法律上不能并存之诉合并辩论、合一裁判。原告不得对其中一项请求附加诉讼系属或请求裁判层面的条件,其主张的审理顺位亦不对法院的诉讼指挥权产生约束效力。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针对二审程序,可融入拟制上诉规则,但应以尊重原告对上诉权的自由处分为必要限度。

  关键词:法律上不能并存之诉;主观合并;主观预备合并;同时审判申请共同诉讼

  作者:卞建林、张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刑事诉讼法》及其他与减刑假释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减刑假释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关注。权利配置的失衡、保障措施的法律阙如,不利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质效提升,最终将阻碍减刑假释制度刑罚社会化目的及程序正当化价值的实现。适应现代化司法的发展要求和方向,我国应当尊重罪犯在刑罚变更程序中的基本人权。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赋予减刑假释程序中罪犯的获得法律帮助权,承认罪犯权利的应然存在;引入“法律帮助”机制,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然享有。减刑假释程序中的“法律帮助”机制,是指罪犯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辅助收集证据及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等帮助的法律制度。为最大限度发挥减刑假释程序“法律帮助”机制强化权利保障、防止权力恣意以及提升审理质效的功能和作用,应当在修法中赋予律师一定的程序性权利,明确“法律帮助”的获得方式及权利内容,并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

  内容提要:21世纪,中国证据理论研究及证据制度改革步入蓬勃发展阶段,学界涌现大批优秀学者及开拓性成果。作为中国证据科学的学术奠基人,张保生教授对证据研究之理念与范式的更新,促使我国形成了一套全新的证据科学学术话语体系。该体系之形成归结于张保生教授三个阶段的学术探索历程,即法律推理研究、证据法新理念研究、证据科学研究:第一阶段为实现法律逻辑向司法制度、制度客体向推理主体、实质推理向事实认定的关于法律推理研究的三大转向;第二阶段为以证据法新理念(逻辑理念和价值理念)之转变推动证据制度创新;第三阶段为首次引入“证据科学”概念,创立证据科学“实践学派”,构建中国证据科学的学术话语新体系。

  关键词:中国证据科学;证据法新理念;《证据科学论纲》;学术线.统一抑或分散: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选择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分为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在立法即将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系统构造的背景下,基于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理路以及受案范围动态拓展的必然性考量,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分散立法模式对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规范建构。一方面,分散立法模式具有实践基础。检察公益诉讼从“部分试点”进入到“全面推开”阶段后,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呈现出动态发展形态趋势,确定了多元化的受案范围拓展模式,形成了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为核心,多部单行法规范共同明确的分散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受案范围动态拓展的必然性以及地方性法规“先行探索”的规范空间及价值功能是选择分散立法模式的理论依照。分散立法模式下,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构造应当首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应当使用“概括+列举”的立法表达;其次,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分别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最后,以“积极+稳妥”的原则推动地方立法拓展受案范围。

  内容提要:国内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分散型侦查体制是近年才形成的,在运行中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了线索移交不畅、案件流失等诸多问题。表面上解决上述困境只需要赋予边检部门侦查权,但深层次的处理方法在于构建集中型的侦查体制。移民管理机构实行集中型警察体制,但未应然地构建出集中型侦查体制,根源在于国内整体分散型的侦查体制。出入境管理的行政权,随移民管理机构的整合而趋于集中,但是侦查权并未随之集中。在国内整体为分散型侦查体制的大背景下,建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集中型侦查体制,需要面向集中型侦查体制的优势、面向侦查权整合集中的新理念、面向法律的限度,在“条块结合”的总的框架下,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运行模式,逐渐完备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集中型侦查体制。

  内容提要:二审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兼具纠错、救济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目前立法上并未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二审开庭率较低。同时,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立法上仍然规定参照一审程序适用,这可能会引起二审的证据调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致使司法实践操作不规范。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重要契机下,我们应当从立法上明确“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应当重点进行争点与焦点问题的二次审查以及对新事实、新证据的审查判断。在程序完善方面,立足于二审纠错、救济的重要程序定位和功能,充分的利用庭前会议进行庭前证据调查准备。通过构建规范化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明确证据调查的顺序与方式,加强人证出庭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范性运用,构建我国刑事二审证据调查程序的优化方案。

  内容提要:公开承诺是证券市场上受约束的信息公开行为,本质上构成公开承诺人对承诺对象的赋权,以实现承诺对象的“知情权”。公开承诺人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当二者竞合时,承诺责任与信息公开披露责任也形成竞合,应以信息公开披露责任吸收承诺责任,此时承诺责任体现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当二者分离时,承诺责任与信息公开披露责任彼此独立。除非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外部责任上,公开承诺人是真正责任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上,公开承诺人是主要责任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次要责任人。而违反自愿披露的公开承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需考量公开承诺和投入资金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力”。

  内容提要:近年来,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治理成为国际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相关立法。欧盟在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中就设置了域外效力条款,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又逐步扩大了域外效力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突破了欧盟地域管辖的限制。欧盟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旨在实现欧盟标准与规范制定的“布鲁塞尔效应”,对全球的公、私部门都造成了较大影响,并成为不少国家评估制定有关规定法律的参照对象。深入分析欧盟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问题,既有助于反对欧盟等地区和国家的过度域外管辖立法,又有助于阐释我国相关域外管辖立法的正当性,还有助于为相关国际立法行为提供中国方案。从法理、立法和司法的视角,结合立法规范、官方指南及经典案例,可分析出欧盟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适用的条件、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并为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条款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元现代主义是西方“后现代之后”的一种关于现代性与文艺思潮的理论。它致力于重建被后现代所侵蚀了的文化艺术和审美情感的尊严。中国学界已对2010年之前的元现代文论进行了研究,近十余年来的进展情况尚需加以及时追踪和研究。这一时期的元现代文论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由文化理论向其他学科扩展;二是由欧美向别的地方扩展;三是在其影响下的文艺创作得到强化。元现代文论以“后真实”姿态,重新探求真实性问题;以 “新真诚”姿态,重新关注社会伦理问题;以“即此即彼”方式,将现代主义探索精神和后现代游戏精神给予结合,从而开拓出其中位性、振荡性、包容性、自反性和生成性等特征。

  内容提要:散文这一文体见证着百年来中国工业发展的历程,从1910至 2021这些反映中国工业发展、关注工人生活境遇的散文亦是想象中国、实现民族情感认同的重要方法。这些散文将这一文体带向了一个贯通民族国家历史与现实的场域,增添了散文的生命质感与厚重感,同时绘制出了百年中国工业发展的文学地图,山西口泉镇、天津小刘庄、湖南辰谿、山西榆次、青海柴达木、辽宁鞍山、甘肃戈壁滩、佛山南庄、沈阳铁西区这些地理名字不仅见证了中国工业的发展史,同时经由文学的书写它们也带上了个体生命的情感和温度。

  内容提要:刘安的《淮南子》是汉景帝时期成书的一部探讨帝王之道的政论巨著。面对春秋战国时期数百年的诸侯割据兼并战争和秦朝追求的帝王“大一统”及其施暴而亡的秦鉴,从陆贾、贾谊到刘安,他们都不约而同地继承了秦朝的皇帝集权追求,又不谋而合地提出“武功而文守”的思路。关于守天下的长治久安之道,刘安《淮南子》提出“太上曰道”“其次曰儒”“再次刑兵” 。道家“清虚无为”的“至德之世”是理想,儒家的“仁义”是“治之所以为本者”。糅合儒、道思想,帝王的职责是“为民兴利除害”,帝王之术是“贵因”,因天因神因臣因民,为天下安康服务;以道统法,以德治兵。《淮南子》是武帝之前汉初“贵黄老,尚清虚”时代的标志性子书,即便在该书探讨的帝王之道中,儒家的仁义思想也占有主体地位,为汉武帝“独尊儒术”思想方针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2007年9月,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学报》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现为双月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逢单月10日出版,设有:“法治文化”、“学术论衡”、“学人讲坛”等栏目。《学报》坚持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编辑取向,崇尚扎实创新的学风,积极地推进学术交流与对话,得到了学术界、期刊界同行的充分肯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创刊以来,《学报》首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的篇次在国内政法类院校学报中名列前茅。其中我刊重点、特色栏目“法治文化”编发文章近百篇,已有二十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等转载,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的论文也正在成为我刊编发文章的又一个亮点,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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