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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扑克王客服在线    发布时间:2025-04-12 10:43:04
产品描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28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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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28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方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吴建海先生、史建兵先生和阮殿波先生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做述职。

  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做评估并出具了《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48,232,013.77元,2024年5月派发现金股利合计308,665,234.5元,2024年9月派发现金股利合计141,622,872.3元,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178,491.13元。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计提任意公积金,公司按累计额至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94,765,415.84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944,382,701.95元。

  公司拟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1,719,900股后的总股本357,428,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8元(含税),以自有资金共计派送现金红利135,822,666.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4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参与分红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参与分红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红金额总额相应调整,公司预计分配总额不会超过财务报表上可供分配利润。

  2022-2024年,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3.34、4.26、3.8,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1.96%、10.49%、10.56%,公司整体负债水平低,短期偿债能力强,财务稳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方面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分配政策,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计划,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5万元。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一世纪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35,100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用于其办公。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与天一世纪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九、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最高额本外币合计人民币2亿元;内容包括贷款、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贴现等信用品种,授信期限一年。

  公司上述所申请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十、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舆情管理制度》。

  十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董事于雪、杨柳锋、卢研、欧江玲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参与者,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十三、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于雪、杨柳锋、卢研、欧江玲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参与者,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十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两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提示另有说明的除外)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特别提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350万股根据《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草案)》规定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草案)》详见2023年4月2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171.99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上述该等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1)2025年4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度报告摘要》、《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2025年4月10日刊登于媒体巨潮资讯网()《2024年度报告全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上述议案1至6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或传线时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键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五、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六、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制度均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保证了公司健康良好的发展。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一世纪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履行了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授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与天一世纪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八、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九、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内部环境,是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三)风险确认,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是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七)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八)内部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系统信息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发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三)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执行管理。

  (四)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董事会、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运营进行监督。

  (五)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置部门与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计划目标管理和监控管理,子公司负责各自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七条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培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第二十二条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六条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七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九条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须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营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五)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六)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做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做相应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六十九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八十条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须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八十一条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从年度报告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并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条为了提高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九条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交易所报告。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真实的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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