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环保大潮中,环保现场检查作为保障环境健康的重要手段,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和企业也常常会遇到各种疑问和挑战。本文将从八个常见问题入手,深入探讨环保现场检查的实务操作,为有关人员提供一个权威的参考和指南。
1. 非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是被要求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而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目前并没有强制规定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查处这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需要确认其主体是否为重点排污单位。对非重点排污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进行具体的法律处罚。执法人员在办案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考虑违法主体、行为表现、违法后果等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期限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验收的规定指出,不涉及排污许可证的别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有调试或整改需求,最长可延迟至12个月。执法人需要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验收的合法性与时效性。在实施环境保护法时,教育与处罚必须并重,以促进企业的整改和合规行为,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 揮发性有机物的密闭措施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进行,并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若未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则视为不合规。在执法过程中,确认生产活动是否可密闭及其设备实施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若设备和空间未保持密闭状态,则可认定为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规行为。
4. 总投资额的认定总投资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它在环保执法中作为处罚的基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文件,处罚的基础是项目的总投资额,确保处罚措施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一步维护环境权益。执法人员应熟知法条及相关治理标准,从而在案件中准确判定,避免漏罚或重罚。
5. 企业废水超标排放处理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处理,以达到排放工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明确了对违反预处理规定的企业将会受到罚款及整改措施的处罚。这提示我们,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明确的,无论最终处理后是否达标,都可追究责任。
6. 如何认定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使用状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闲置”和“不正常使用”是执法中常见的判断。闲置表示设施完好但未使用,而不正常使用则可能包括未按规程操作或故障未及时修复等多种情况。《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为此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执法人员需仔细辨别和记录,以免导致执法失误。
7. 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排放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相关规定,任何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逃避监管的污染排放行为,无论其排放物是否达标,均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此规定确保了法规的严格性,使实施监督任务得到更好执行,避免企业通过技术手段逃避环境责任的现象发生。
8. 同一企业的多起相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少企业会因不同地点的相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面临多重处罚。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同性质和相同法律依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视为一个案件处理。例如,同一企业的不同废气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均可合并处理,以减轻对企业的不必要重复惩罚。这样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能节省资源。
综上所述,环保现场检查过程中普遍的问题的辨识和有效处理,不仅关乎环境的保护,亦是执法公正与合理的体现。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的过程,才能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轨道上运作,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环保事业蒸蒸日上的今天,每一个企业、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应对这样一些问题给予足够重视,使得我们的生态环境更美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